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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立终字第55号

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与黄忠根、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8-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立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忠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滨江花园村。法定代表人廖春兴,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环城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祝庆祥,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黄忠根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5)贵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货款结算欠条是一份债权凭证,构成一份新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审法院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属定性错误,另本案属于法人欠款,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或南昌市青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标的为商品混凝土,且合同履行地为贵溪市桃源居楼盘,故贵溪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秋荣

审 判 员  彭先庆

代理

审判员  夏丹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