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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财保20号

郭全忠与王英一审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郭全忠,王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财保20号申请人郭全忠,男,回族,1954年12月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申请人王英,男,回族,1976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人郭全忠与被申请人王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王英农资补助金1508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郭全忠向本院提供其子郭小林所有的位于吴忠市长河湾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作为保证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全忠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英农资补助金15080元。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生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亮

代理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