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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590号

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590号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碧云路199弄5号。法定代表人沈建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雪,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淼。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商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