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56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然,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静。
被告:周勇军,男,汉族。
被告:马鞍山市思普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佘静,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佳龙玻璃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岳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告佘静、周勇军、马鞍山市思普尔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佳龙玻璃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佘静、周勇军、马鞍山市思普尔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佳龙玻璃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佘静、周勇军、马鞍山市思普尔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佳龙玻璃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田 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汪开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