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民初字第390号

张军龙诉江振川、国网河南内乡县供电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军龙,江振川,国网河南内乡县供电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390号

原告:张军龙。

委托代理人:陶俊国。

被告:江振川。

委托代理人:时银芳。

被告:国网河南内乡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晓阳。

委托代理人:杨天定。

委托代理人:王煌。

原告张军龙诉被告江振川、国网河南内乡县供电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建伟

审判员  黄万和陪审员  孙晓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雷志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