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390号
原告:张军龙。
委托代理人:陶俊国。
被告:江振川。
委托代理人:时银芳。
被告:国网河南内乡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晓阳。
委托代理人:杨天定。
委托代理人:王煌。
原告张军龙诉被告江振川、国网河南内乡县供电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建伟
审判员 黄万和陪审员 孙晓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雷志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