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37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贺文锐、杨维龙、陈院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八民一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贺文锐、杨维龙、陈院好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存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