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荔执字第853号

粟佩红与严晓秋、XX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粟佩红,严晓秋,XX珍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粟佩红。被执行人严晓秋。被执行人XX珍。本院在执行粟佩红与严晓秋、XX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严晓秋、XX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东华

审 判 员  黄祖建

代理

审判员  蒋淑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