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杨建波与被告杨国伟、河南鑫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73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依静 微信公众号“”
杨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杨建波与被告杨国伟、河南鑫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73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依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