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莉芳、孔凡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林亚孟(已判决)在宝丰县城新绿园宾馆5楼的666房间内开设赌场,并召集被告人丁某负责管理赌场内钱箱子的钥匙、范某负责“放风”和服务,林亚孟与葛某等人以“推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5.2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林亚孟的证言、证人范某、郭某、葛某、余某、芮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赌资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收缴赌资上交票据两张、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从中领取工钱,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某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芬
审 判 员 杨晓娜
人民陪审员 何晓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