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字220号
原告:德州市派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浩,经理。
被告:郝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派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郝书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庆凯 关注公众号“”
德州市派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郝书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字220号
原告:德州市派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浩,经理。
被告:郝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派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郝书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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