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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1680-2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盐城市朝翔运输有限公司、钱昌元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盐城市朝翔运输有限公司,钱昌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680-2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被执行人盐城市朝翔运输有限公司,住盐城市亭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邵良杰,该××经理。被执行人钱昌元,居民。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朝翔运输有限公司、钱昌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6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江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