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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80号

徐英明与管清华、段佩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英明,管清华,段佩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80号原告徐英明。被告管清华。被告段佩妍。

原告徐英明与被告管清华、段佩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英明撤回对被告管清华、段佩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子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