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80号原告徐英明。被告管清华。被告段佩妍。
原告徐英明与被告管清华、段佩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英明撤回对被告管清华、段佩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子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