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81号
原告:代文献。
委托代理人:杨腾,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武泰闸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赵善勇,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文献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文献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树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祥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