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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8民初96号

韦某甲与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8民初96号

原告:韦某甲。

被告:韦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兰梅诉被告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

审判员  唐毓观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星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