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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56号

曾庆涛与王孝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庆涛,王孝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曾庆涛,男,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孝春,男,汉族,住胶州市。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4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45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郑晓鹏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