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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35号

朱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35号原告朱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在庭前主动和好,原告朱某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杨  金  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云燕(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