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35号原告朱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在庭前主动和好,原告朱某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杨 金 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云燕(代) 搜索“”
朱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35号原告朱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在庭前主动和好,原告朱某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杨 金 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云燕(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