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7413号原告李超,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个体户,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靳春,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个体户,现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靳春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超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对被告靳春的起诉。���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李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