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36号申请人张凡,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史玉清,个体户。被申请人渠河振,个体户。被申请人王秀杰,个体户。申请人张凡因被申请人渠河振欠其货款175000元,逾期未结,为防止被申请人渠河振、王秀杰转移财产,申请人张凡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渠河振、王秀杰名下的房产一处。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渠河振、王秀杰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左岸人家19号楼3单元601室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仇星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