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安被执行人金乡县中鲁丝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洪安与被执行人金乡县中鲁丝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李金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