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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刑更150号

150号冯凯减刑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150号罪犯冯凯,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作出(2010)邵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已缴纳三万一千元),退赔受害人损失69.38188万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9月26日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胡兴勇、孙江峰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冯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冯凯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冯凯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困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云

审判员 罗俊辉

审判员 朱一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筱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