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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809号

岩共相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809号罪犯岩共相,男,傣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县,文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三年九月四日作出(2003)昆刑三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共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04)云高刑复字第27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生效后,2004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岩共相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共相现刑罚执行已达11年7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六次,2014年10月17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9月3日止。罪犯岩共相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岩共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岩共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莉萍

审 判 员  李鸿波

人民陪审员  房 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招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