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621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明,男,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心宝,男,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靳灿光,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宋丽,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靳灿光之妻。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靳灿光、宋丽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涡征决(2015)1200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涡征决(2015)1200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履行催告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涡征决(2015)1200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蒿新云
审判员 罗 梅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安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