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刘国印,男,民勤县人。被告李登军,男,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印诉被告李登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国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 辉
代理
审判员 吴世强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建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