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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244号

刘国印与李登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国印,李登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刘国印,男,民勤县人。被告李登军,男,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印诉被告李登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国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 辉

代理

审判员  吴世强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建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