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1055号
原告:石某,农民。
被告:郭某,农民。
原告石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才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
石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1055号
原告:石某,农民。
被告:郭某,农民。
原告石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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