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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1055号

石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1055号

原告:石某,农民。

被告:郭某,农民。

原告石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才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