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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耿伟与被执行人温宝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某某,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C}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耿某某被执行人温某某申请执行人耿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铁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某某自动履行了房屋迁出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温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花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6.70元偿还欠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执20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永生

审判员  赵国范

审判员  邓文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希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