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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执字第357-4号

殷志国、王秀颖与王伟、颜廷举、铁力市万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志国,王秀颖,王伟,颜廷举,铁力市万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357-4号申请执行人殷志国,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室内装修工人。申请执行人王秀颖,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室内装修工人。被执行人王伟,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颜廷举,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铁力市万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殷志国、王秀颖与被执行人王伟、颜廷举、铁力市万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铁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伟、颜廷举、铁力市万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颜廷举、铁力市万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3)铁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