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刑更3014号

邹志斌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邹志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014号罪犯邹志斌,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金溪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志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9425.45元。宣判后,被告人邹志斌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5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邹志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0月1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0月1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邹志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志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三年六月至

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八分;获得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2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邹志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志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