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滑民保字第33号
申请人:李文奇,男,1972年1月5日生。
被
申请人:王翠霞,男,1977年2月4日。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翠霞所有的豫E30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李勇明所有的豫EM93**号轻型普通货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翠霞所有的豫E30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抵押、担保。申��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