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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滑民保字第33号

李文奇与王翠霞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文奇,王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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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滑民保字第33号

申请人:李文奇,男,1972年1月5日生。

被

申请人:王翠霞,男,1977年2月4日。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翠霞所有的豫E30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李勇明所有的豫EM93**号轻型普通货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翠霞所有的豫E30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抵押、担保。申��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