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063号
原告:孙明明。
委托代理人:王光才,辽宁盛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娜,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圣北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书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崇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明诉被告大连圣北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27元、减半收取13113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3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士平
审 判 员 王树明
人民陪审员 李东晔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谷 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