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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802号

刘天命与刘波、李珊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天命,刘波,李珊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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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802号原告刘天命,男,1955年6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委托代理人李云芳,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男,1987年4月18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告李珊珊,女,1987年1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命诉被告刘波、李珊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天命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0元,减半收取4140元,由原告刘天命���担。

审判员  聂桂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柴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