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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4037号

江玲与胡传清、丁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玲,胡传清,丁慧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4037号

原告:江玲。

被告:胡传清。

被告:丁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玲与被告胡传清、丁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传清、丁慧玲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玲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传清、丁慧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玲撤回对被告胡传清、丁慧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玲负担。

审 判 员 崔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杨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