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4037号
原告:江玲。
被告:胡传清。
被告:丁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玲与被告胡传清、丁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传清、丁慧玲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玲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传清、丁慧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玲撤回对被告胡传清、丁慧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玲负担。
审 判 员 崔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杨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