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61号
原告:杨某,男。
被告:刘某某,男。
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升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会玲-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