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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财保21号

赵文艳与赵文华、杨淑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绥棱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文艳,赵文华,杨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财保21号申请人赵文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赵文华,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杨淑梅,绥棱县人民医院医生,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申请人赵文艳因与被申请人赵文华、杨淑梅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文华、杨淑梅共同所有的位于绥棱县XXX家园X区X号楼X厢房X号XXX平方米的车库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赵文华名下×××号本田牌CRV轿车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赵文华在工商银行(账号为×××)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杨淑梅在工商银行(卡号为:×××)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文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申请人赵文华、杨淑梅共同所有的位于绥棱县XXX家园X区X号楼X厢房X号XXX平方米的车库予以查封;被申请人赵文华名下×××号本田牌CRV轿车予以查封;被申请人赵文华在工商银行(账号为×××)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被申请人杨淑梅在工商银行(卡号为:×××)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凡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振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