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420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9号甲。
负责人:李居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波,男,现住桓台县马桥镇。
被告:刘志强,男,1985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马桥镇。
被告:邢玉霞,女,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马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志强、被告邢玉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邓旭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胤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