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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2193号

宁波大榭开发区晨兴灯具厂与宁波大榭开发区关外晨光灯泡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宁波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晨兴灯具厂,宁波大榭开发区关外晨光灯泡厂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19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晨兴灯具厂。法定代表人周成校。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关外晨光灯泡厂。法定代表人李维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晨兴灯具厂与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关外晨光灯泡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关外晨光灯泡厂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1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代理

审判员  宛敏强

代理

审判员  黄 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卢孟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