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5刑初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阳阳,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2015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因本案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王洪亮,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绥农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阳阳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建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阳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阳阳因手中无钱,于是产生开设赌局牟利的想法,通过朋友联系,借用黑龙江省铁力农场十队李XX家作为赌博地点。2015年11月20日晚9时、11月21日晚8时,携带赌具“麻将”牌联系程XX、孙XX等人聚众赌博,周阳阳抽头渔利2000余元。公安机关抓捕时,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51768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阳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阳阳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周阳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赌博罪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王洪亮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不持异议,被告人此次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前没有前科劣迹,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阳阳因手中无钱,于是产生开设赌局牟利的想法,通过朋友王XX(另案处理)联系,借用黑龙江省铁力农场十队李XX家作为赌博地点。2015年11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周阳阳携带赌具“麻将”牌,联系参赌人员程XX、于X、张XX、唐XX等人到李XX家,以推“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周阳阳抽头渔利1000元。同年11月21日晚8时,被告人周阳阳携带赌具“麻将”牌,联系程XX、孙XX、李XX、王XX、于X等人到李XX家,以推“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周阳阳抽头渔利1000元。被告人周阳阳等人正在赌博时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铁力分局抓获,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51768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阳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物证赌博工具麻将牌照片,书证被告人周阳阳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证人程XX、王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阳阳的供述,绥化农垦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阳阳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阳阳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阳阳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周阳阳适用刑罚的量刑意见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阳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升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