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1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农民。2015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艳、被告人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蔡某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街道福民村南片二组202号无名理发店,趁人不备,窃得吴某放在店沙发上的iPhone6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417.5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销售凭证、价格鉴证意见、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退赔谅解协议书、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蔡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损失已挽回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婷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