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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执恢字第8号

刘丽萍与陶瑞金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丽萍,陶瑞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萍,女,汉族,1959年12月13日生,住敦化市。被执行人陶瑞金,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丽萍与被执行人陶瑞金债务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石头林区基层法院(1999)大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守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洪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