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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刑初1号

陈文现与余卓威犯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刑初1号自诉人陈文现。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收到自诉人陈文现寄来的起诉余卓威犯抢劫罪的自诉状,2016年1月12日陈文现前来本院补正材料并坚持起诉。自诉人起诉称:2015年7月30日余卓威纠集约10人到其牛场内,用暴力将其妻子控制住,然后用自带的刀具割断拴牛的绳子,抢走3头每头重达600斤的水牛。其向开平市公安局报警后,开平市公安局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现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抢劫罪追究余卓威的刑事责任。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人向本院提供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但没有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缺乏罪证。故自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陈文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颖文

审判员  关健湛

审判员  梁玉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妙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