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刑更122号

沈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沈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22号罪犯沈某,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嘉南刑初字第7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某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晓

审 判 员  夏霞琦

代理

审判员  朱 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