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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催字第00162号

澳洋集团有限公司、沈学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澳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催字第00162号申请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镇中路。法定代表人沈学如。申请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票号10300042/20035976银行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4月7日,出票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塘市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 月

审判员 李国良

审判员 钱满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天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