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民一初字第09616号

张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616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岩,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晓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