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616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岩,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晓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