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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执60号

欧阳友、刘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阳友,刘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60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友,男。申请执行人刘秀,女。委托代理人张俊宝。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欧阳友、刘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应给付欧阳友、刘秀赔偿款计5589.92元。判决书生效后欧阳友、刘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义务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主动向本院履行了义务,现欧阳友、刘秀已领取该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6执6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