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5行终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敬立。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路交叉口房产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0323017-8。法定负责人陈礼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世宇,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六安市皋翔公证处。法定代表人章勇,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鲍远浩,该处副主任。一审第三人田淮政。一审第三人田晋安。本院在审理李敬立与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抵押行政登记一案,李敬立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李敬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敬立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颜 凯
审 判 员 张西湖
代理
审判员 刘莹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牛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