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4373号
原告:王奎,男,汉族。
被告:王耀先,男,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奎诉被告王耀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9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汝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小宇 搜索“”
王奎与王耀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4373号
原告:王奎,男,汉族。
被告:王耀先,男,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奎诉被告王耀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9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汝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