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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4373号

王奎与王耀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奎,王耀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4373号

原告:王奎,男,汉族。

被告:王耀先,男,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奎诉被告王耀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9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汝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