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刑更字第25号罪犯张毅生,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西工区,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毅生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400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于2011年11月3日送三门峡监狱服刑改造。本院曾于2013年9月13日对其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合同形式诈骗他人金额67.76万元,张毅生担任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毅生同时骗取他人财物15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张毅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表现较好。2014年、2015年分别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在间隔期内共表扬六次,评审2次优秀,1次良好,其中2015年11月评审为优秀档次。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张毅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本院认为,罪犯张毅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毅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
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芦建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