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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00700号

陈海明与柳太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海明,柳太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0700号

原告:陈海明,农民。

被告:柳太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明诉被告柳太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明于2016年1月20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战 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