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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申12号

郭逢平与周中来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郭逢平,周中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申1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逢平,农民。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中来,又名周东来,农民。再审申请人郭逢平因与被申请人周中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郭逢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铁红

审 判 员  李景源

代理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梦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