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申1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逢平,农民。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中来,又名周东来,农民。再审申请人郭逢平因与被申请人周中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郭逢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铁红
审 判 员 李景源
代理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梦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