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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初字第1068号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齐某、齐佳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齐某某,张某某,齐某,齐佳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齐某某,女,201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民强社区13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原告母亲),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民强社区13组。委托代理人XX,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齐某,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齐佳某,女,200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定代理人张鸿某(齐佳某母亲),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慧花园1号楼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齐某、齐佳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张某某、齐某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不能找到二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张某某、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秋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