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5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5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某现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证据和线索。2015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孙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孙某某现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证据和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孙某某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孙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朱新文
审判员 吴京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晋鹏 关注公众号“”